一、負責人身份証影本、戶籍謄本。
二、各股東身份証影本。
三、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、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。
四、所有權人身份証影本、租賃合約書、房屋稅單。
五、提供五個想要設立公司的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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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負責人身份証影本、戶籍謄本。
二、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、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。
三、所有權人身份証影本、租賃合約書、房屋稅單。
四、提供五個想要設立公司的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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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(如註明店舖、一般零售業、辦公室、一般事務所等)
二、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不符(如註明住宅、集合住宅等)須 符合下列核准條件:
(1) 分區使用用途為住三以上
(2) 面臨八米以上道路(使用分區為商業區者不受限)
證明文件:
(1) 分區使用證明
(2) 使用執照平面圖
(3) 建物謄本
(4) 配置圖
(5) 平面圖
(6) 地籍圖
(7) 套繪圖
台北市「住三」申請辦公室限制
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○○平方公尺者,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; 營業樓地板面積一○○平方公尺以上、未達五○○平方公尺者,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; 營業樓地板面積五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,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。 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,未達八公尺者,限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之第一層設置。 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上者,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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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證明文件:
(1) 分區使用證明、建物謄本
(2) 建築物使用執照
二、五層樓以上建築物: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(如註明店舖、一般零售業、辦公室、一般事務所等)
證明文件:
(1) 建築物使用執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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